第二十章 变法-《御宅闯三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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里正保甲令编入《治安律》。
发布农田令,各地重新丈量土地,土地严禁进行买卖,因战乱导致农田无主,分与愿意就地落户的流民,落户者编入民籍。
丈量后土地根据肥力和产出分为五等,每等土地征税标准不同,每五年重新划分等级一次,各地大族所有土地也必须进行划分,大族土地前三年免税,但三年后土地必须由族中子弟分别继承。
发布青苗令,每县蓄养部分耕牛,耕具以及谷种,凡农户贫困无力耕种者,可向官府租借谷种、耕具、耕牛,待到秋收之后,多缴纳一部分粮食以作所借费用。
发布山林令,所有矿山收归官府所有,官府明列各地产出,凡在籍之商人,可前往官府购买开采令,开采令为期三年,过期后官府另择价高的商人或者开采权,但不允许同宗同族姻亲的商人重复获得同一矿山的开采令,矿山所出皆为商人所获,但获得开采令时将三年的包税交予官府,开采多少与官府无关,但若发生命案或聚啸山林,按刑律治罪。
农田令、青苗令、山林令编入《田律》。
发布人丁令,各地重新记录民籍,不论奴、婢一律记录在案,民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,年纳钱二十,不分民、商、奴婢,世家大族的奴婢也必须记录在案,有违背者按刑律治罪。
编入籍册者,官府给发通牒,通牒包含姓氏、居住地、相貌等信息,如要外出还需凭借通牒到官府领取路引才能通行。
人丁令编入《民律》。
发布官吏令,各郡增设盐铁官,出具明文告示标明盐价,盐铁收归国有不许任何人私自开采贩卖。
各郡增设粮仓官,遇粮贱则收粮入仓,粮贵则拨粮出售,稳定粮价,以备救灾,凡哄抬打压物价者,一律锁拿问罪。
各郡县增设驿站,驿站为官府消息送达中转,备有饭食、马匹,非公务任何官员及亲属,不得擅自使用驿站,如有违背,赔偿驿站损耗,并罚服徭役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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